简述法家法律思想的基本特征精选109句文案

法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1、法家主要思想内涵 (1)、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 (2)、到了汉章帝的时候,这种学说的影响早已经根深蒂固,这也就是为什么

法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1、法家主要思想内涵

(1)、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

(2)、到了汉章帝的时候,这种学说的影响早已经根深蒂固,这也就是为什么陈宠说到“萧何草律,季秋论囚,俱避立春之月,而不计天地之正”,主要是因为萧何虽然纠正了秦朝四季行刑的虐政,但是显然不符合汉朝中期以来依照儒家学说呼吁的复古改制的思潮,与“二王之春,实颇有违”。这样就为改变相沿已久的祖宗旧制提供了理论依据。

(3)、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4)、春秋战国时期,社会思想和政治格局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也为各家族流派“百家争鸣”的繁荣局面提供了“有机土壤”。

(5)、同时,在东汉初年,明堂月令学说与法律制度的结合则象征着政治法律儒家化进入了新阶段。从西汉末到王莽再到东汉初,有关《月令》学说的政治实践象征着儒家化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6)、第四单元由西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代水平主持,河南大学法学院乔飞教授阐述了作为儒家法哲学核心范式的“天”;云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云南警官学院法学院马靖然副教授以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构建为视角,阐述了《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对少数民族地方治理的启示;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刘一泽做“多维视阈中的法家思想与法家研究”的主题发言,他从历史的视域、全球化的视野与进化论的思维三个维度展开,认为钱锦宇教授主编的《法家新论》为当代法家研究的基本范式提供有益思考;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生陈彩风从明朝调解制度,探索我国的和谐司法观;西北政法大学钱锦宇教授做《先秦法家的宪制观:一个建构性重述》的主题发言,他认为大一统和改革变法的理念与实践可能是先秦法家建构的作为中国古典宪制影响最为深远的的遗产;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洪洋以民间争讼的规制为考察视角,论述了宋代乡土社会的民治路径;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秦雯以蔡锷《曾胡治兵录》为基本史料,介绍了蔡锷的治军思想;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生刘雪梅从荀子“化性起伪”入手,强调教育是当今法治建设的任务之一。西北政法大学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执行院长王斌通博士做点评,指出学术研究要保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状态,学术交流要坚持多学科、多平台。

(7)、二是虚:虚指的是学习态度。虚者,虚心、谦虚也。

(8)、第以先秦法治思潮酝酿、启蒙、发展、终结为基本轨迹研究法家学术。法家学术是先秦法治思潮的产物。法家思潮的酝酿,我认为是在公元前652年,那个时候齐桓公任管子执政,召开了葵丘之盟,通过这种广义的国家联盟的共同宣言的形式,表示出未来社会发展的方向,誓辞中有要培养人才,要任贤使能,士官不能一辈子做官,不要专杀大夫,要依法办事。盟誓共有五条都载在《孟子·告子下》。我们认为这是法家思潮的第一朵浪花。到了公元前81年,有一次很重要的会议叫做盐铁会议,征召了各郡国的贤良文学,讨论国是。御史大夫桑弘羊在这次会议上是以官方的姿态最后宣传和主张法家学术,这是法家思想在中国历史上、在政治舞台上的一次告别宣言,这是不是可以说是法家思潮的终结。

(9)、死生间观节,细微处品德。死亦生,生亦死,死是另一个生的开始,生亦是另一个死的结束。

(10)、小利,大利之残也;小忠,大忠之贼也。秦吕不韦《吕氏春秋·权勋》

(11)、教练不是知识训练或者技巧训练,而是一种拓展信念与视。

(12)、余才忠|检察环节刑事合规的若干问题——基于中国特色的检察监督视角

(13)、法家思想注重法律,提倡依法治国,反对儒家思想的礼。法家思想认为,贵族和权贵垄断了经济,政治的利益,侵害了农民的利益,这是不公平的现象。法家提倡土地私有,按劳分配。法家思想认为如果继续沿用腐败的礼制,这是不先进的,不公平的。

(14)、商鞅:春秋卫国人。他通晓法家、兵家两家思想,所以他不但重法,而且重兵。商鞅强调政治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取得军事上的成功,为此商鞅鼓励对外发动战争以及按军功彰显荣耀,并在变法时颁布了奖励军功的法令。著名的就有商鞅变法。

(15)、法治文化阵地是列宁、葛兰西文化领导权理论与当代意识形态安全理论相结合而形成的一个新概念,是法治文化建设与法治意识形态建设之间良性互动的一个新领域。法治文化阵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理论相统一的产物,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意识形态特征。在思想理论来源方面,其受益于马克思主义关于上层建筑相对独立性的丰富内涵,得益于对列宁文化领导权思想的深入理解和发扬光大,以及对葛兰西文化领导权思想的批判继承和扬弃吸收。在实践建构层面,法治文化阵地这一概念,是批判各种非马克思主义错误法律思潮的意识形态领域斗争过程中确立的,其理论基础和核心思想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在法治建设中的主导地位,坚持d对法治道路、法治体系、法治理论、法治文化四位一体建设的坚强领导。

(16)、(2)《管子·形势解》中说“必令于民之所好,而禁于民之所恶也”,说明立法也要保证“令顺民心”,这样才能保证“令行禁止”;

(17)、意识形态思想的萌芽最早可追溯到柏拉图“高贵的谎言”之隐喻。在《理想国》一书中,柏拉图以正义话题为开端,从神话中引入了关于“高贵的谎言”的讨论,以此来说明城邦统治者有时也需要借助理念世界,来使城邦公民爱护他们的国家,维护统治。金质统治者、银质辅助者及铜、铁的工匠和农夫,他们各守本分、各司其职,正义即可到来。如果“铜铁当道,城邦必亡”,原因在于“神喻昭示:含有铜或铁的人成为卫士,则城邦就要毁灭。”在柏拉图看来,“高贵的谎言”不仅仅是按本性分工的价值和原则问题,更是实现城邦理性统治和维持正义的关键。

(18)、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法家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子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19)、儒家是孔子所创立、孟子所发展、荀子所集其大成,之后延绵不断,为历代儒客推崇,至今仍有一定生命力的学术流派。儒家原先是先秦诸子百家之其创始人是孔子。儒家在先秦时期和诸子百家地位平等。而后汉武帝为了维护封建专制统治,听从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对思想实施钳制,使儒家重新兴起。

(20)、自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先生在南京宣布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至1949年国民d统治集团退出大陆,是中国近代史上的民国时期。南京临时政府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北洋政府的宪政活动与宪法文件、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体系、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主要法典的制定、国民d政权的司法制度等,是这一时期的复习重点。

2、简述法家法律思想的基本特征

(1)、勿进无益身心之人;勿入无益身心之境;勿展无益身心之书。

(2)、 “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3)、(3)旧制至立秋乃行薄刑,自永元十五年以来,改用孟夏……(《后汉书》卷二五《鲁恭传》)

(4)、在永元二年秋七月诏下达后的当年,就发生旱灾,长水校尉贾宗等大臣因此上言反对这一改革,指出由于没有像过去一样整个冬天断狱,使得阳气发泄而阴气变弱,阳气发散的结果产生了旱灾。陈宠对此加以驳斥:首先,从三统学说来说,三统中十一月是周的正月,建赤统,为天正,十二月是殷的正月,建白统,为地正,认为在殷周的岁首行刑,不和人心天意。其次,从月令学说加以驳斥,认为按《月令》:“孟冬之月,趣狱刑,无留罪”,而仲冬宜静,不适宜执行大刑。从灾异的角度讲,殷周不在十一月、十二月杀人,没有灾害,元和以前三冬断狱也没有防止灾害,旱灾与该律无关。从历史层面来看,秦朝实行四时行刑的虐政,萧何虽然实行季秋也就是九月行刑,但不符合三统之说,皇帝改律的行为是符合三统和月令学说的圣业。最终这一立法变革得以确立。

(5)、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础性工作。中办国办关于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组织保障三大板块,涵盖指导思想、工作原则、总体目标、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等十五个方面的总体安排。《意见》中有许多新提法、新概念和新要求,如何认识这些新提法、新概念,实践和完善这些新要求,都是我们需要进一步进行理论阐释的问题。

(6)、申不害强调“术”,主张国君千万要注意控制,驾驭臣下和人民的手段。术指驾驭群臣,掌握政权。

(7)、首先,观点新颖,视角独特。我们对于韩非子的了解,特别是对其政治思想的了解,正如文初提到的那样,作为传统思想中唯一可以被称作“政治学”的学派之集大成者,韩非一向是被诟病的,这也成为秦汉以来的“常识”。历史上偶有质疑于此者,便是韩非子思想被利用之时。该书则从学理上对韩非子的政治思想条分缕析,力图使我们认识一个较为接近历史真实的思想图景,其中很多观点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值得一提的是,作者的论证并没有使我们感到他在强行为韩非子翻案。

(8)、韩非:战国末期法家代表人物,他主张以法为教,意思就是除了制订法律以外,还必须要宣传法律,普及法律知识,让广大人民群众遵守法律,运用法律,使整个社会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风气。

(9)、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10)、(2)公开性:施行“尚法明刑”的主张,臣民明白法律对他们的要求和权益,国家才能保持政治管理体系制度的完善。

(11)、法律起源上,为了确定人们分配的管理制度,制止社会无序状态,法律便应历史发展而诞生,它的起源冲破了夏商周固有的“天命神权”的思想束缚,开始触及了财产私有权的保护与社会稳定的问题,把法律的发生及其“定分、止争”作用相关联,这是历史一大进步。

(12)、法家学术给后世留下的良性遗产主要包括:第建立和维护统一的超血缘的以地域划分居民的新式国家,统一国家版图、法律、行政、文字、度量衡;第主张因时而变法的改革思想主张;第提出“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诸产得宜,皆有法式”的法治理想和实施途径;第提出并初步完善制定法体系,成为全国臣民遵守的最高行为准则;第提倡忠于国家、忠于法律、不畏豪强的“劲士”精神;第钻研法律的严谨学风。

(13)、一般认为,春秋战国时期的管仲和子产为法家思想先驱。前期和中期法家有李悝、商鞅、申不害、慎到等。

(14)、列宁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领导权”理论,他指出:“马克思主义教导无产者不要避开资产阶级革命,不要把革命中的领导权交给资产阶级,相反的,要尽最大的努力参加革命,最坚决地为彻底的无产阶级民主主义、为把革命进行到底奋斗。”理论界对列宁领导权理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建立革命政权需要而展开的“文化领导权”研究。虽然列宁没有明确地提出“文化领导权”的概念,但列宁在强调政治领导权的同时,也肯定了革命意识、意志等文化因素对夺取政权的影响,其思想无不渗透着关于文化领导权理论的思考和关注。

(15)、这就是所谓鲁恭说的“和帝末,下令麦秋得案验薄刑,而州郡好以苛察为政,因此遂盛夏断狱”。具体的执行情况可见于《后汉书》卷二五《鲁恭传》所引殇帝时鲁恭的上疏:

(16)、法家学术给后世留下的劣性遗产主要包括:第维护“尊君卑臣”的绝对的集权君主权威;第过分相信国家权力和法律的决定作用,无视人民的力量;第相对忽视道德教育的作用,认为人人具有“好利恶害”的本性,无法改变,只能靠“赏罚二柄”。

(17)、法家认为,法一旦颁布生效,就必须“官不私亲,法不遗爱”,君臣要“任法去私”。强调“法”作为规范社会的统一标准,乃“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

(18)、谦退是保身第一法,安详是处世第一法,宽容是处事第一法;

(19)、能力和习惯的培养;教练犹如一面镜子,反映当事人的真实现状和局限,同时引发对方看到更多的可能性,给对方一个重新选择的机会。

(20)、如前所述,秋冬行刑其实是西汉一朝的祖制,据《后汉书》卷四六《陈宠传》,章帝时陈宠回忆道:“秦为虐政,四时行刑,圣汉初兴,改从简易。萧何草律,季秋论囚。”如前所述,西汉初期主要集中在八月间报谳,是为了赶在九月论决,看来陈宠所言不虚。明帝时期的这一立法使王莽以来几十年的弊政得以纠正,表明汉家旧制重新恢复的同时,也成为东汉在断狱行刑时令上的基本制度。但自西汉末年以来的政治情势,与汉初萧何定律时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这直接影响了光武帝尤其是汉章帝以后的立法,永平旧典的某些内容也发生了变化。

3、法家思想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该书虽是韩非子的研究专著,并没有仅就韩非子而论韩非子,而是将韩非子置于先秦的历史背景之中,将其思想还原于先秦诸子的“政治共识”的语境之中,使得班马以来高度被强化的诸子对立,部分地恢复到“和而不同”的本然状态。

(2)、并一再予以强调:“治强生于法,弱乱生于阿”韩非认为只有法治才能使官吏不敢贪赃枉法;民众依法努力可致富贵;各级官员办事就像称和量斗那样公正,这样的国家自然清明,国势强大。

(3)、愿学者得其精髓,重其所用,发扬古道,利国利民。

(4)、在中国历史中,第一位法家人物是管仲,他辅佐齐桓公,推行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和重商主义政策,此举为齐国获得巨大财富,兵不血刃而成为春秋五霸第一霸。

(5)、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不公平的。

(6)、因此,修身的过程,就是探究事物发展规律的过程,就是学习知识的过程,就是真诚地对待一切的过程,就是严个要求自己,完善自己,把自己变成一个道德高尚的人的过程。

(7)、法家是中国历史上提倡以法治为核心思想的重要学派,以富国强兵为己任,《汉书·艺文志》列为“九流”之一。法家不是纯粹的理论家,而是积极入世的行动派,它的思想也是着眼于法律的实际效用。

(8)、诏令只是要求可以在麦秋薄审讯轻微的犯罪,麦秋依据《礼记·月令》蔡邕注:“百谷以其初生为春,熟为秋”,麦子在夏天成熟,所以麦秋指的是夏季而非秋季。但是无论是京师,还是郡国,借机在夏季大规模的审讯案件,明显超出了诏令规定的薄刑范围,严重扰民干扰了农事,但鲁恭说的是“逮召考掠”,仅指审讯而非行刑。为了防止这种盛夏审讯的情况。鲁恭进一步建议:

(9)、今天,我们研究法家学术,应当注意研究的视野或路径问题。刚才我听到蒋老师谈到了方法论的思考,从文明的角度去评价中国传统思想,从社会结构的视角来研究法家。法家研究会的各位老师非常重视法家文本的研究,我认为这非常必要。因为文本研究是法家研究的基础和起点。在这里,我就研究法家学术的方法问题提出不成熟的意见,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10)、厘清了文意,笔者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永平年间确定的断狱行刑的制度是:从立秋开始审判案件,并执行一些轻微的刑罚,而普通死刑案件需要等到冬天才能审断和上报申请执行,但如果立春在十二月的话,则在立春前执行,这就是襄楷在上疏中所说的“永平旧典”。

(11)、校d委常委、副校长吴振磊教授在致辞中指出,正值全国上下深入学习贯彻d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之际,举办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2021年年会,通过学术交流和思想碰撞,深刻探究传统法律思想的历史价值和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的时代价值。这不仅是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的需要,也是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积极建言献策。

(12)、统驭理论:“精诚为道,运筹为术,组织为器,人才为本,制度为体,文化为魂”,带你修炼六个方面的能量,帮你完成从攻城略地到运筹帷幄、从创业有成到基业长青的惊险一跃,成长为新经济时代的新型领袖。

(13)、(1)法家主张立法及其法令要循序渐进,要顺应时代发展即《韩非子·心度》中所说的“法与时转而禁与能变”;

(14)、夏商周时期又被称为"奴隶制时期"或"习惯法时代".主要是因为在这一时期中,中国古代法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以不成文的习惯法为主要形态。这一时间主要涉及中国法的起源、夏朝法制概况、商朝法制概况及西周法律制度等问题。其中,西周法律制度是这一部分的重点。

(15)、第《意见》主要任务第五条指出:“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研究回答法治中国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炼标识性法学学术概念。”什么是标识性概念?自由、平等、公正等法学概念多来自于西方。我们的法哲学的基本范畴是什么?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法治、法理可以说是法学最基础、最具统领性的范畴。”他提出用法律、法治、法理三个基础范畴构建中国法学学术体系。这三个概念是否法学的核心概念或基本范畴尚需讨论。因为,除了“法治”犹如自由、平等、公正一样,是支撑现代法学体系的核心价值和基本范畴外,法律、法理只是承载或体现那些价值的规则或学说。於兴中教授提出中国传统法哲学基本范畴到底是什么的问题,试图解决中国传统法哲学的核心范畴和话语体系这一基本问题,提炼中国传统法哲学的核心概念。“四维八德”是否中国传统法哲学的基本范畴?哪些范畴是支撑中华法文化的“四梁八柱”?哪些概念或范畴是根概念?哪些是派生出来的次概念?这些都需要进一步挖掘和提炼。当然,这些概念和范畴也仅仅涉及中国传统法哲学和法文化,至于现代中国法哲学的基本范畴所涉及的概念则更为广泛。

(16)、法律本质上,在诸侯争霸的春秋战国时期,富国强兵是当时各诸侯国的迫切需要,而“法治”则是实现富国强兵的不二法门,所以说,法的本质在当时被认为是一种战时的功利主义政策。

(17)、公元前356年,秦国商鞅继承李悝的理论进行土地改革,“开阡陌封疆”标准化地块大小建立国家授田制,“设相告以坐”建立连坐问责,“重市关之租”提升关卡收费和市场租金,“军功爵”以军功论爵位废除世袭贵族,“平斗桶、权衡、丈尺”建立标准度量衡。

(18)、法家三大代表人物是:商鞅、韩非、李斯三位。

(19)、法家思想注重法律,提倡依法治国,反对儒家思想的礼。法家思想认为,贵族和权贵垄断了经济,政治的利益,侵害了农民的利益,这是不公平的现象。法家提倡土地私有,按劳分配。法家思想认为如果继续沿用腐败的礼制,这是不先进的,不公平的。

(20)、做人要自重,严以律己宽于待人。做人要知足,知足者常乐也!

4、法家思想的基本特征及基本主张是什么?

(1)、法家思想作为一种主要派系,他们提出了至今仍然影响深远的以法治国的主张和观念,这就足以见得他们对法制的高度重视,以及把法律视为一种有利于社会统治的强制性工具,这些体现法制建设的思想,一直被沿用至今,成为中央集权者稳定社会动荡的主要统治手段。

(2)、荀子秉承儒家思想,对“人”持有高度的肯定与关怀,注重高尚品格的养成与追求,因此对人之教化给予了极高的重视,荀子提出,教化是礼治的内在机制,为政的第一步应该是以“礼”的信仰引导百姓,教化百姓,而将“进退诛赏”置于为政的最后一步,且这个先后顺序不能改变,否则将无法达到理想中的盛世。因为无论是法抑或是刑,都是为了矫治人民行为的消极手段这样的消极防范方式,只能是人民破坏社会秩序之时所采取的非常手段,只能起到弥补的作用,显然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因此荀子所注重的不是如何补救的问题,而是如何预防的问题。那么,就必须向民众推行道德教化,只有使“礼”不成为贵族的专利,并对人民施以礼乐教化,从道德意愿和情感上激励民众热情,激起民众的情感投入,并将其作为基础,推展导引到理性论述,再上升到以礼为纲,成为思想上不可分割的概念,最终将理想信念内化为自觉的价值判断选择,由此建构思想导引之纲,才有实现礼治社会,天下大同之可能。法与刑是“禁于已然之后”的消极之道;教化才是“施已然之前”的积极措施。

(3)、法家不是纯粹的理论家,而是积极入世的行动派,它的思想也是着眼于法律的实际效用。法家思想包括伦理思想、社会发展思想、政治思想以及法治思想等诸多方面。

(4)、(1)(桓帝时襄楷上书)永平旧典,诸当重论皆须冬狱,先请后刑,所以重人命也。(《后汉书》卷三〇下《襄楷传》)

(5)、去甚去泰,身乃无害。——战国末期思想家韩非《韩非子·扬权》

(6)、慎到强调“势”,认为国君必须加强威势才能统治天下。势指君主的权势。

(7)、3)所谓法,指法律和规章制度,明君如天,执法公正,这是“法”。用现在的话来说,就是绩效评估,说话算数。商鞅同学刚开始变法的时候,担心没有人相信他的话,就在南城竖起一个大木头,然后公告天下:如果有人把木头搬到北城,赏10金。开始时,人们奔走相告,议论纷纷,不知道这个家伙要干嘛,没有人相信他的话。后来商鞅又把赏金提高到50金。人们更是疑惑而又奇怪了,更认为是个骗局。后来人们怂恿一个愚汉去搬这个木头,当他把木头搬到北城的时候,商鞅果然给了他50金。举国为之轰动,人们相信商鞅是个说话算数的人了。借着这个信任,商鞅开始了他的变法事业。

(8)、形象说明了“法”的客观性和稳定性,在运用过程中不因人的主观因素不同而发生变化,对任何人都应当做到一视同仁。

(9)、做人要善良,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10)、李悝所编《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整法典。战国末期,韩非对他们的学说加以总结、综合,集法家之大成。

(11)、商鞅变法使得秦国富国强兵,最后却被车裂,韩非子认为原因在于其“徒法而无术”;而申不害重视“术治”,最后也以失败而告终,韩非子认为原因在于其“徒术而无法”。

(12)、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

(13)、法家人性论是那个时代的反映,是私有制和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商品等价交换在人们利益上的反应,也为法家法治思想提供了理论基础,在一定意义上讲具有历史进步性。

(14)、法家重视法律的作用,提倡明确物的所有权,大家鼓励人们除暴安良,立战功,从而使一些不法分子微思极恐,促进社会的发展。

(15)、法家维护小家庭的产生,对个体自然人的这种个体意识的发生发展具有直接的促进作用。刚才蒋老师讲到了个人本位思想在传到中国以后没有得到生根发芽结果的情况。在中国历史上,这种重视个体自然人的存在和权利的思想萌芽应该是有的。我认为春秋时期孔子提出的“仁”(不包括礼),“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那种“忠恕”的道德伦理,这种思想境界实际上是陌生人社会的个体自然人和个体自然人交往的一个最高准则。可以说孔子的“仁”是中国古代的圣经。孔子的“仁”就是“忠恕”之道,与传统的礼暗存着内在的本质上的矛盾。法家的很多变革和赏赐刑罚等等措施都是以小家庭,特别是以个体自然人为对象的,法家试图通过法律把个人从家族当中拉将出来,使国家和个人建立权利义务关系。故法家十分重视个人的法律责任。法家的法治不仅在于涤荡了宗法血缘的古老的社会,第一次构建了超血缘的以地缘为基础的、以地域来划分国民的这种新型国家,而且客观上促进了个体自然人的这种观念意识的萌发。因此法家的法治是战国时期最新的思想萌芽,和春秋孔子的“仁”一样都具有的告别旧世界和建设新社会的文化价值。

(16)、第清除“世卿世禄”的血缘贵族政体,缔造“尊君尚法”的地缘集权君主政体。县郡制与集权君主制携手同来,商鞅变法以确立集权君主政体为主线,秦制为中国古代集权君主政体之滥觞并被历代所延续。

(17)、荀子礼治思想完整地呈现礼文化的形式与内容,在公共领域,荀子以“道贯”的思维展现其“礼”的思想,在个人领域则以“统摄”的思维展现,他将礼仪与礼义的分离重新整合。从国家社会的公共领域观察礼用以治理天下。荀子理想中的政治是符合礼义的王道政治,即君王必须勤政爱民、尚贤举能,裕民以政,使人民群居和这必须在礼治内涵与制度的兼顾下完成。在个别领域,礼治思想指个人的知识与道德修养,经由“学习”和“积累”的“知通统类”,所能达致一种向“礼”的逼近,由其中个人不断学习,并积累诸多成为君子甚至于圣人的方法。与其说是学习礼的外在过程,不如说是一种礼义的体现经验。而无论是关于公共范畴,或是个别范畴的关怀,荀子将之统纳于“礼义之统”概念之下。因此,荀子认为礼是一种关怀人世的表现,在其整个人文化成的思想体系中,礼是凭借着作为政治纲领和人文治理的一切准则。

(18)、(1)(建初元年春正月)丙寅,诏曰:“……罪非殊死,须立秋案验。”(2)(元和二年春正月乙酉)又诏三公曰:“方春生养,万物莩甲,宜助萌阳,以育时物。其令有司,罪非殊死,且勿案验,及吏人条书相告,不得听受,冀以息事宁人,敬奉天气。立秋如故。……勉思旧令,称朕意焉。”

(19)、西汉初期确立贬抑法家学术的基调并非偶然。西汉初期,思想学术界在总结秦二世而亡的教训时普遍批评法家学术。《史记·太史公自序·论六家要旨》是以官方姿态批评法家学术。其中有一个主要原因是:在神权和血缘方面无法提供神圣依据的情况下,为刘姓王朝的合法性提供理论依托。战国七雄包括秦国在内,哪一个国家统一天下都不存在合法性的问题。唯有刘邦建立的刘姓王朝是个例外。《史记·陈涉世家》告诉我们“布衣可以为王”。《史记·商鞅列传》告诉我们“作法自毙”。《高祖本纪》告诉我们刘邦兴于仁政。刘邦入咸阳,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奚除去秦苛法,秦民大悦,说明秦朝亡于苛法,而刘邦兴于仁政。可以说,贬抑法家学术是论证西汉王朝合法性的需要。历史有许多相似之处。如果说西周初期周公通过“以德配天”的理论,把神权从殷商那里转移到自己手中,来证明周人统治的合法性。在汉初六七十年当中,到汉武帝时司马迁写完了《史记》的时候,学术界已经形成了统一的价值评判,认为汉兴于仁政,在没有神权、没有血缘依托的前提下,找到了论说新王朝合法性的一个依据。那么在这样的理论氛围中贬抑法家学术是一个必然的结果。

(20)、虽然该著作名称是《韩非子政治思想再研究》,然而全书对韩非子政治思想的具体阐述只有不到四分之三的篇幅。该书由上、下两篇和余论组成。

5、法家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是什么

(1)、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既包括物态形式所反映的制度性法治文化,也包括体现为法治理念和法律价值的观念性法治文化。法治走廊、广场、公园等物化形式的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是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法治原则的传播载体,这是其具象的一面。同时,它还表现为学术体系、理论体系、话语体系以及法治心理、法治观念、法治精神等观念性文化建设的抽象一面。法治文化阵地是传播国家主流法治意识形态的重要场所,也是抵制错误法学思潮和腐朽法律思想的重要领域。法治文化阵地既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物态形式的社会文化空间,也是一个非地理意义的观念形态的社会文化领域。从广义上理解,法治文化阵地应该包括思想阵地、文化阵地、舆论阵地等思想文化领域,以及与法治体系、法治文化、法治精神传播相关的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学校、博物馆、社区、广场、公园、沙龙讲座、街头演讲等公众场所和公众媒介,这些都可以是法治文化阵地的物态形式或文化空间。

(2)、天地之道:博也,厚也,高也,明也,悠也,久也。

(3)、在葛兰西看来,文化领导权首先离不开不同于传统知识分子的新型知识分子,文化领导权正是通过这些新型知识分子在市民社会进行“阵地战”的方式所获取。新型知识分子的作用就是充当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之间的有机联系,依靠这种有机联系,国家和群众之间才能进行相互交流并且得到相互理解。新型知识分子“要积极地参与实际生活,不仅仅是做一个雄辩者,而且要作为建设者、组织者和‘坚持不懈的劝说者’。”“市民社会”是葛兰西文化领导权的实现场所,是创建新的意识形态和传播统治阶级思想的公共领域。意识形态通过各种文化现象表现出来,政d、工会、教会、学校、学术文化团体和各种新闻媒介等社会团体在意识形态话语权建构中具有重要作用。

(4)、在荀子的“礼治”方法论中,“礼”包含了两层实质意义:第一层意义是政治与社会范畴的“礼”,有两个方面的意涵——所有的典章制度和称礼典的仪文形式,但皆是维持社会政治秩序稳定之安排,为了社会良好的秩序的形成,人民必须被教导甚至必须被强制遵从这种社会“礼”规范;第二层意义是个人范畴的“礼”,礼是正当行为规范的汇总,如果一个人可以充分将这些规范付诸实际,那么就可称他为圣人。

(5)、西周时,礼法一体,这时的“礼”便承担了一部分“法”的职责。

(6)、与马克思和黑格尔将市民社会定义为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不同,葛兰西则主要从文化视角将国家划分为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葛兰西认为国家具有双重职能,一是借助政治社会暴力镇压被统治者;二是凭借市民社会对从属阶级进行教育,进行文化上的领导,从而获取和维持广大人民群众对现有统治的同意和认同,或者说是“人民大众所给予的‘自发’首肯。”葛兰西认为夺取文化领导权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获得文化领导权并非通过自上而下的强制和灌输,而是采取“弥漫式的”长期渗透和潜移默化的影响,使民众在日常生活中形成自觉认同。因此,这将是一个通过非正面对决的“阵地战”方式来进行准备的长期过程,“因为在政治方面,实行各个击破的‘阵地战’具有最后的决定意义。”“阵地战”是葛兰西在列宁领导权理论的影响下,借助军事术语提出的在市民社会中进行长期思想教育,力求广泛联合各阶级并形成统一战线,取得文化领导权的思想战略。

(7)、荀子的观点往往颠覆传统并且富有创意性,然而观察研究其时代背景的因素,可以将荀子视为综合儒家、道家、法家、墨家、名家等等各家所长的集大成者,其思想内容因此而兼容并蓄,产生理性并富于客观重视经验的思维内涵。荀子从追求人伦秩序的和谐(小到个人修养、家庭和谐,大到社会秩序协调与国家治理)这一先秦诸子之共同关怀的焦点出发,提出了“礼”是建立和谐有序社会的手段和方法。礼的内在机制不仅是建立人间秩序的理性思维,而且是一种维护人伦和谐的人文关怀。荀子从“先王之道”和“礼义之统”的立场出发,并且以关注人间事的“仁”作为目标与范围,论述如何治国平天下。荀子以“人生而有欲”和“人生不能无群”两点为理论前提,提出人间无所作为必会招致纷乱,并通过探讨不同治国方式,把握政令法律为治国重点,建构出以“圣人之治”和“依礼治国”为主的治国方针;而且他发展了以民为主的服务权威观,将“礼”作为国家最高准则与价值愿景,方可达到盛世。荀子所提出的隆礼重法思想,不仅克服了法家法律思想过于理想化和单纯规范治理模式的缺陷,更提供了当今为人所忽视的人为因素的规范体系反思,事实上成为中国传统社会治理国家的基本依循。研究荀子“隆礼重法”之治国思想,有助于打破固化思维中对儒家思想、对法治人治的观点、对道德的迷失、对权威的爱憎、对中西文化的评价的先入为主的观点。在当今民主政治多元价值流行的今天,虽然不能要求人们一致性的价值中立,但是可以避免自己的脚步陷入僵化的泥潭。笔者认为,荀子“隆礼重法”思想所展示的公共领域之“统摄”原则,在个人领域中的“道贯”原则与“中庸”的原则不但使长久以来的中国发展出独特于其他文化的价值观念,并且经过历史的淬炼,使传统的价值观念深深根植在这一片土地养育的炎黄子孙的内心。因此礼治思想的原理原则,亦将有其屹立于现代社会的价值,礼治思想是具有活性而不僵化的传统资源,它兼顾理想与现实,统合了内圣与外王,这样宝贵的资源使中国传统资源与现代普遍理念联结起来,在学理和实践层面上也因此而创造出开放、具有本土风格的现代经验事实。

(8)、商鞅强调“法”,主张国君要明法令,用法律来加强统治。法指健全的法制。

(9)、第二单元由西北大学法学院闫强乐博士主持,西北大学法学院武建敏教授的发言题目是《孔子法哲学的现代诠释》,基于现代视角,对孔子法哲学进行了简洁的概括;厦门大学法学院魏磊杰副教授对晚近“春秋国际公法观”的流变做了历史梳理和系统反思;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林丛副教授的发言题目是《两汉天人话语中太尉的灾异责任之考论》,他以灾异为中心探讨了两汉法律思想的一个侧面。曲阜师范大学孔子文化研究院张昕如博士从《尚书·吕刑》的阐释史出发,做了复兴“法律阐释”的尝试;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生叶竞欧从冲突情形切入,对东汉二重君主观做了反思性阐述;山东大学法学院魏治勋教授做《因时而异的法家研究盛衰善变》的主题发言;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姜晓敏教授对本单元做了精彩评议。

(10)、19世纪初,法国哲学家德斯蒂·德·特拉西在其四卷本《意识形态的要素》中最早提出了意识形态(ideology)这一概念,并将其界定为:中立的为一切观念的产生提供一个真正科学的哲学基础的“观念的科学”。特拉西主张对观念和感知进行系统分析,形成为一切科学知识提供坚实基础的观念学理论的新学科。后来,马克思与恩格斯从历史唯物主义角度进一步改造和发展了意识形态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用了大量笔墨,论述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之间的辩证关系,对于全部社会政治结构和观念的意识形态来说,决定它们性质的是经济基础。他们指出:“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不过是表现为思想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马克思、恩格斯还强调,意识形态具有相对独立性,对社会存在具有巨大的能动作用,为工人运动的发展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

(11)、法家产生于“礼崩乐坏”的战国乱世,他们继承以往治国理政的思想、方法,针对当时混乱无序的社会现实,提出强化君权、厉行法治、富国强兵的策略方针。法家学术既包括理论阐释,即法律一般理论,更包括治国、变法、立法、司法等社会重大实践活动。法家学术不是法家人物闭门造车的艺术品,它是当时的社会实践、社会变革和社会思潮的产物。法家在我们古代的法律研究方面,法学研究方面,特别是立法司法实践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如果说,儒家学术可以从儒家经典中去寻找的话,那么,法家学术则不仅应当从他们的著述而且更应当从他们主持的变法实践、政策或法律中去发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家学术是伴随着当时的社会变革和法治思潮而问世和形成的理论体系。法家学术所要完成的历史使命是异常艰巨的。因为,当时的社会变革是自殷周大变革以来最深刻最广泛的变革,它所面临的既是一场政治革命——政体之变,法律革命——法体之变,社会革命——家体之变。先秦法家学术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做出三大历史性贡献:

(12)、法治是现代文明的基本标志。如何实现法治的善政功效成为古往今来的永恒课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通过研究为中华法系提供学理基础的荀子“隆礼重法”思想中君子与法治的关系以及礼(德)与法结合的内在逻辑,可为走出西方基于三权分立的法治固见,理解与坚持将d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推动中华法系的时代重构提供传统智慧与法学资源。

(13)、其次,我们可以看到这是一次典型的儒家式的立法。立法主持者汉章帝本人从少年时起就是典型的重视儒学的君主,并以宽平著称,《章帝纪》所引“魏文帝称“明帝察察,章帝长者””的说法就颇具代表性。章帝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征询了儒者的意见,并以儒家经典为立法依据,即所谓“朕咨访儒雅,稽之典籍”,“稽《春秋》之文,当《月令》之意”,这与瞿同祖先生所说“秦汉之法律为法家所拟定,纯本于法家精神”似大有不同,是一部由儒者拟定,纯本于儒家精神的法律。

(14)、做人要本分,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做人要诚实,诚信乃做人之本也。

(15)、荀子所重视的礼法,是有原则的礼法,且为政者(君王)的个人素质更得其重视。在他看来,一个群体的素质从根本上讲是由组成这个群体的人的素质决定的,因此在政治实践中起决定性作用之因素,从来都是人。但是荀子所提出的重视人的作用,与西方法学史上所体现的君主位在法之上的人治,从本质上就属于不同范畴,荀子的“礼治”是儒家“礼治”思想的概括。

(16)、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17)、商鞅,原名卫鞅,也叫公孙鞅,战国时期卫国人。商鞅商鞅早年为魏国宰相公叔痤家臣。公孙痤病死后,魏王并没有重用商鞅。后来听说秦孝公下令求贤者,便携同李悝的《法经》到秦国去。通过秦孝公宠臣景监,三见孝公,拿出了三套改革方案,分别为"帝道"、"王道"、"霸道"。商鞅畅谈霸道的变法治国之策,孝公大喜,商鞅得到了施展他改革变法理想的舞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为:建立新型的军功爵制,激励士兵奋勇杀敌;奖励耕织,保证了秦国后方粮草充足;制定新法,使得百姓各司其职,安分守己。

(18)、第法家学术认为人人都具有“好利恶害”的本性,天生如此,不可改变,皇帝也不例外。这种人性论不利于维护帝王的仁爱形象。相对于法家学术,儒家的德政思想一方面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社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另一方面又有利于维护帝王的形象,历代王朝自然更喜欢儒家学术而远离法家学术。但是,这丝毫不影响历代帝王暗中运用法家学术,特别是法家的帝王的阴谋权术。实际上,在中国古代儒家学术和法家学术同样受到王朝的重视,你读一读历代的大赦诏书,开场白是阴阳天谴之说,接着是仁政德治之论,最后是连篇累牍的关于赦罪减刑具体实施的法言法语。

(19)、秦朝就是一个最重要的例子,在秦始皇之前几百年他们就开始用法家思想来治国了。春秋五霸之一的秦穆公用五张羊皮买了奴隶百里羊,开始变法。秦孝公任用商鞅变法,重农重兵,很快秦国开始富强起来。秦始皇更是任用韩非子的同学李斯为相,把韩非子的思想作为治国思想,很快便实现了统一六国的伟大事业。

(20)、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子时,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是指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驾驭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历代里权均处心积虑地运用法、势、术其目的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1)、笔者以为此条诏书应是在安帝改制之后,申明罪非殊死的案件麦秋以后才可以案验,并成为皇帝立春之日的例行公事。对殊死以外的案件立法上规定可以审判的时间已经不是立秋,而是麦秋了,行刑时间则不详,但是从下面所引的东汉末的几条材料上看,似乎仍是秋冬才执行,但具体施行中却已经混乱,据《后汉书》卷三○《郎顗传》,顺帝阳嘉二年(133年)正月,郎顗诣阙上书:

(2)、其次,汉武帝时代,尊儒学为正宗学术,自然继续贬抑法家学术。刚才蒋老师讲到了,古代思想史有个否定之否定的规律。你看法家兴的时候,猛烈批评儒家,否定儒家学术。当然法家也受到儒家的批评,《商鞅列传》中有记载。到了汉武帝时代,儒家开始兴盛了,又开始否定之否定,可不可以这样看?那么儒家当然是要否定法家的管理体制和治国政策,它们给老百姓带来的深切的苦难,那种民间的仇恨心理,不会因为六七十年而淡忘。

(3)、道家以“道”为核心,认为大道无为、主张道法自然,提出道生法、以雌守雄、刚柔并济等政治、经济、治国、军事策略,具有朴素的辩证法思想,是“诸子百家”中一门极为重要的哲学流派。

(4)、所以在当下,随着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步入了攻坚区和深水区,又要面临国际局势的瞬息万变,在实质上要契合荀子所提出的礼法并重,这样也克服了礼和法在制作顺序的关系中以礼为体、法为用的主从关系,重塑出礼法并重并用,共发所长的新关系。

(5)、与葛兰西“市民社会”概念相似且一脉相承的还有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的“公共领域”概念,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同样也是一种意识形态领域,是供平等主体共同自由协商形成公共意见的交往空间,是公共舆论和社会共识形成的商谈空间。“公共领域”包含三个要素:一是私人集合而成的公众;二是交往协商的空间,该空间具有物质性也具有抽象性,曾经以沙龙、剧院、宴会、咖啡馆、街头集会、广场演讲等形式出现,到了现代社会主要有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三是能够就普遍利益问题自由商谈并达成共识。哈贝马斯借助于“政治文化”的概念,认为只有基于道德理由的团结、公平程序的妥协和宪法原则的宽容,才能在公共领域建立一种通过自由讨论形成的、以宪法原则为核心的平等运用交往权利的政治文化。

(6)、修身过程实质上是一个格物、致知、诚意、正心过程。

(7)、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以下信息:首先,双方虽然观点不同,但一系列争论都是在儒家三统学说与月令学说这两大前提下展开的,可以说是关于这两种儒家学说如何在司法领域贯彻落实的一次尝试。这就必须考虑其时代背景,所谓三统说,是一种黑、白、赤三统循环的历史观。

(8)、法家伦理思想指的是建立在人性观基础上的诚信观和义利观。

(9)、(4)“法治”的关键是要保证立法的统一固定,即“法莫如一而固”,这样才能维持社会有序与国君权威;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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